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282号
原告:沈某,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慈溪市。
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灿,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惠永,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沈建灿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成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