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李守存,男,1949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吴连新,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以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守存负担。
审判员 谭平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