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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2389号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雪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6-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雪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389号

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巍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迪科,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所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郑雪浓,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雪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黄科军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