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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76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邹水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邹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76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

负责人:李智。

委托代理人:万俊杰。

被告:邹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邹水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水明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对被告邹水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