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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950号

原告四川菱威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菱威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四川菱威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双凤村(武侯区货运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玲。委托代理人彭耕,四川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伟,四川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2号。法定代表人成武,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四川菱威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菱威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菱威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璟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