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陈亚群,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柳风,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婕,女,1969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
原告陈亚群诉被告应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亚群诉称:被告在1994年6月2日购得浒山城东新村西区127号楼402室,并在1994年9月10日、1995年4月10日分别取得该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4月26日,原、被告经房屋中介介绍,原告以人民币10.88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购买了该套房屋,并从被告处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发票等凭证,并居住至今,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现因原告子女上学落实户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推诿拖延。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变更手续。
本院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的住所地对被告身份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慈溪市浒山中心派出所无被告应婕的常住人口信息,浒山街道城东新村69幢系浒山街道青少年宫社区居委辖区,而被告并非该居委业主。根据本院查实的情况,本案被告应婕的身份尚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亚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旭 明
审 判 员 华 蓓 真
代理
审判员 方 苏 琴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褚幼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