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869号原告杭州卓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光。委托代理人鲍克定、杨芳琴。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政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卓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卓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杭州卓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