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24号原告冯金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国光。被告奕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德诉被告奕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德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奕国峰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德撤回对被告奕国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