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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924号

冯金德与奕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金德,奕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24号原告冯金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国光。被告奕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德诉被告奕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德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奕国峰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德撤回对被告奕国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