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闵德成。被告成都吉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红运汽车城6-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春。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康平。本院审理原告闵德成诉被告成都吉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德成于200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德成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德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闵德成承担。
审 判 长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陈 俊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璟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