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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657号

詹辉兵与余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詹辉兵。被告余明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辉兵诉被告余明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辉兵撤回对被告余明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辉兵负担

审判员  姜德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