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铜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肖本胜,局长。被告汤美芬,女,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铜陵县五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汤美芬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