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02号原告黄明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晔。被告童永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灿诉被告童永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灿撤回对被告童永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