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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002号

黄明灿与童永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明灿,童永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02号原告黄明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晔。被告童永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灿诉被告童永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灿撤回对被告童永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