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梁某某,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颖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