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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1543号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梁某某,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颖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