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1795号原告冯某。被告齐某甲。
原告冯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院于2008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戴伟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995年开始被告经常瞒着原告参与赌博,2002年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万元现金及夫妻共有房屋××间,用以归还赌债。经原告再三教育,被告的赌博恶习仍然不改。2006年6月原告外出租房与被告分居。2006年××0月和2007年7月原告分别二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齐某乙的抚养教育双方协商决定;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齐某甲辩称:原告诉称双方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等情况某。被告以前曾有赌博行为,但被原告知道后,就已悔改了���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0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齐某乙。2004年6月,因被告有赌博行为,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失和,双方自2006年××××月分居至今。
原告为此于2006年××0月和2007年7月二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均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份、决心书××份、集资住商楼结转单××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份、集资房产权证××份、民事判决书2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嗣后虽因被告参与赌博发生矛盾,但被告当时已决心戒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至今仍参与赌博,双方的情况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亦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原告能再给被告和好的机会,被告能够认识自己的不足,积极行动,夫妻感情还是有望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伟章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