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80--1号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办公室)。住所地:杜阳路47号代表人王安平,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任乃仓,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刘改让,男,36岁,农民,住麟游县招贤镇招贤村虫王殿组。麟游县九成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办公室)与刘改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麟经督字第28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开发区办公室于200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改让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2001年11月30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中止执行。在2002年至2004年清理执行积案期间,被执行人刘改让逐步偿还了借款本金7000元,下欠使用费11543元因无能力未清偿。2008年3月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中,经2008年4月30日申请人办公会议研究,表示同意此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下欠使用费11543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0)麟经督字第28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