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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999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聂某某、聂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聂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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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999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聂某某,女聂某某,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聂某某、聂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明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