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999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聂某某,女聂某某,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聂某某、聂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明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