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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206号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04年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袁凯(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村城东小区293号徐志元家,爬窗进入,窃得厨房内三钻牌空调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2、2007年12月19日白天,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敬雄(未满十六周岁)至嘉善县魏塘镇厍浜村厍浜新区35号于涛租房,插片进入室内,窃得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并用室内的一只红色旅行箱(价值72元)将电脑运走。3、2007年12月28日白天,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敬雄至嘉善县魏塘镇厍浜村联民小区15号二楼刘晓灵租房,插片进入室内,窃得旅行箱内的宾德牌T1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4、2008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敬雄、宋友刚(另案处理)至桐乡市崇福镇城郊村金家道地15号王增波租房,撬门进入,窃得清华同方牌台式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上海贝尔牌调制解调节器一台,价值人民币108元;华为牌(型号2600)黑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5、2008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敬雄、宋友刚至嘉善县惠民镇开发区嘉善兴发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翻墙入内后至公司西南角总经理室,撬窗进入办公室,窃得组装电脑(256M内存、80GB硬盘、P4CPU、17寸爱国者牌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1700元;得实牌DS-610打印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185元;中兴牌调制解调器一台,价值人民币108元;爱国者牌电脑音响一台,价值96元,总价值人民币4089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和赃物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曹敬雄证言、失主唐引法、徐志元、于涛、王增波、刘晓灵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 振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