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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283号

淳安县鸿励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与王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淳安县鸿励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王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淳安县鸿励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伶俐。委托代理人徐会红。被告王黎勇。

原告淳安县鸿励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鸿励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鸿励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