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109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尹家村*组。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08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明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