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1897号原告杨传满。被告绍兴第二医院,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41号。法定代表人许蟠熊,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满与被告绍兴第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满撤回对被告绍兴第二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传满负担。
审判员 戴伟章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