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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020号

张斌与杜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斌,杜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张斌,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雁塔区振建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娟,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杜永平,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杜永平物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