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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二初字第792号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杨春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杨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二初字第792号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法定代表人郭洪良,经理。被告杨春林,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0日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平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