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555号
原告:岑国庆,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被告:朱国安,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原告岑国庆诉被告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岑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岑国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黄科军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