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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1555号

岑国庆与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岑国庆,朱国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555号

原告:岑国庆,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被告:朱国安,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原告岑国庆诉被告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岑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岑国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黄科军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