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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377号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77号

原告:蒋某。

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蒋某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