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宋晓曼,女,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音乐学院退休职工。被告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兴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胡均安,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曼与被告兴善社区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曼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尹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