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12号张振清与张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长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振清于2008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行踪不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