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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907号

孙金根与李国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孙金根,李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07号

原告:孙金根。

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根诉被告李国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同意,被告已主动搬离原告住宅,并履行完毕。现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 亮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顾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