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07号
原告:孙金根。
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根诉被告李国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同意,被告已主动搬离原告住宅,并履行完毕。现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 亮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顾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