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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法执字第180号

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与200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与同年3月27日前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在仙桃天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所占65%的股权。执行员 许 翔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霖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