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1982年11月3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庄区。2008年3月24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张明,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刑诉(2008)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姜某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丙然
代理
审判员 尤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