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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85号

王金龙与王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龙,王善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王金龙。

被告:王善忠。

原告王金龙与被告王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善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金龙诉称: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405041.51元。被告王善忠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在转贷后即偿还,但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核实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善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善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金龙偿还借款400000元,款付至原告住所。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76元,由被告王善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鲁 军

审判员 朱国强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