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王金龙。
被告:王善忠。
原告王金龙与被告王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善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金龙诉称: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405041.51元。被告王善忠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在转贷后即偿还,但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核实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善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善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金龙偿还借款400000元,款付至原告住所。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76元,由被告王善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鲁 军
审判员 朱国强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