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霍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7月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6月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施文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他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张某某脾气暴躁、性格蛮横,处处刁难、折磨他;不孝敬父母,对他和孩子极不负责任。婚后他们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彼此仅有的一点感情也早已破裂了。故请求法院判令他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王某甲和王某乙由他带领抚养,被告张某某负担抚养费;被告张某某清偿家庭债务7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诉讼费。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1992年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5月10日婚生一女,名王某甲;2001年6月25日婚生一子,名王某乙。两子女现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王某甲已进厂打工,自食其力。因性格差异等原因,原、被告在一起时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11月6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后,被告张某某便离家;原告王某某卖掉汽车,还清其岳父欠款23600元,尚欠债务14000元未还。另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建主附房共五间;无共同债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户籍信息》、《离婚协议书》、《收条》及原告王某某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性格差异等原因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签定了《离婚协议书》。
原告王某某诉请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于法有据,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子女王某甲和王某乙现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已形成较稳定的生活习惯,王某甲和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带领抚养更为适宜。王某甲已自食其力,被告张某某应负担王某乙必要的抚养费。原、被告共同财产(房屋五间)不宜分割,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家庭共同债务由原告王某某负责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王某甲和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带领抚养;被告张某某负担王某乙抚养费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主附房屋五间)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王某某负责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施文中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