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1071号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0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穆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1071号原告穆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某某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