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新,男。申请执行人赵利安,男。被执行人郭鸣书,男。孟宪新、赵利安与郭鸣书股东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2月2日,孟宪新、赵利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二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诉讼费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