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黄振国,男。被执行人郑咸阳,男。黄振国与郑咸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12月28日,黄振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师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