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刘某,西安市雁塔区万寿路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李某,又名李凤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8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屈 蓉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冯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