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66号
原告:向省杰。
委托代理人:叶建伟。
被告:王建国。
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观原。
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平(刘涛)。
被告:邓远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省杰诉被告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省杰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省杰撤回对被告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依法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建军
审判员 山月康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