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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466号

向省杰与王建国、高观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向省杰,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66号

原告:向省杰。

委托代理人:叶建伟。

被告:王建国。

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观原。

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平(刘涛)。

被告:邓远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省杰诉被告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省杰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省杰撤回对被告王建国、高观原、杨德平、邓远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依法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建军

审判员  山月康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