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68号
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路79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林荣。
被告:孟幼军。
被告:蒋建飞。
被告: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林荣、孟幼军、蒋建飞、梁山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