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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468号

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林荣、孟幼军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5-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蒋林荣,孟幼军,蒋建飞,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68号

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路79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林荣。

被告:孟幼军。

被告:蒋建飞。

被告: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林荣、孟幼军、蒋建飞、梁山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