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99号 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呼玉丰 被告刘永平,男。 被告周国喜,男。 被告王井武,男。 被告于春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与被告刘永平、周国喜、王井武、于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四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于弘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
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