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42号
原告:嘉善高禾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旺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雪冬。
被告:江阴市恩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高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恩博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高禾服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高禾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高禾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嘉善高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