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新民初字第1629号

原告林肯与被告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肯,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林肯,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电力设计院职工。被告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2号金钟大厦负一层。法定代表人王雪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龙,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肯与被告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肯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