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39号
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暑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为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房以林。
被告:陈影见。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暑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影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暑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暑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暑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暑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