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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321号

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与朱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朱静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委托代表人李维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静英,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原住西安市,现住本市紫薇田园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诉被告朱静英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万利

人民陪审员  景广师

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