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1361号

张建峰与丁喜来、陕西省港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峰,丁喜来,陕西省港华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张建峰,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周至县。被告丁喜来,男,汉族,40岁,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陕西省港华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重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与被告丁喜来、陕西省港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范宏杰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