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杰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朝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兆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伟相。
上诉人赵杰峰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杰峰又于2008年4月2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杰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杰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赵杰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
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
审判员 王亦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