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77号
原告:昆山众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中路48号8-103号。
法定代表人:袁柏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杨庙镇新顺村。
法定代表人:倪锦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众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众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众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众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71元,减半收取64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35元,由原告昆山众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