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792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王某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于弘波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迪 更多数据: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792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王某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于弘波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