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792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792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王某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于弘波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