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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号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号本院2008年4月8日对原告董祖寅诉被告董明明、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中的“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补正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刁学伟

审判员  张关雄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