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号本院2008年4月8日对原告董祖寅诉被告董明明、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中的“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补正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刁学伟
审判员 张关雄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