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相民一初字第0580-2号原告苏州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27-1号。法定代表人宋兴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锡荣、周红英,江苏苏州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惠元。委托代理人陆福明,江苏苏州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邢惠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70元、邮寄费200元,合计人民币9170元,由原告苏州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伟丰
审 判 员 干文建
人民陪审员 顾傲根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