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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37号

王玉英与周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玉英,周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玉英,女,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鹏,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董浩忠,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英与被告周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雷 霆

代理

审判员 葛 峰

代理

审判员 康晓钟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