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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0号

沈玉伟与张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玉伟,张全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0号

原告:沈玉伟。

委托代理人:薛岭,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伟与被告张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伟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玉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沈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0元,由沈玉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