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0号
原告:沈玉伟。
委托代理人:薛岭,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伟与被告张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伟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玉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沈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0元,由沈玉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搜索“”